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的有关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填写税号,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大学增值税税务信息
名 称:上海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1000042502637XE
单 位 地 址:上海市延长路149号
电 话 号 码:021-56331221
开 户 银 行:农行上海共和支行
银 行 账 号:03358400801000968
二、发票开具和报销要求
1、增值税专用和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的税务信息: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商品时,商家开具的发票必须完整填写上海大学增值税税务信息;
(2)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我校为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所指的企业。购买商品时,商家开具的发票暂不强制填写学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纳税人识别号)。
(3)需要学校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完整提供对方单位的税务信息;
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提供对方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等不适用该项规定。
2、发票内容
根据公告要求,发票内容需如实填报,发票内容不得开具“办公用品”、“文具用品”、“食品”等。对无法在发票上开具所有明细内容的,请附上税控系统打印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7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务处将予以退回。
财务处
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