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海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切实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6〕29号)各项要求,认真执行《上海市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按照市教委工作要求学校将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办理范围
需要办理公务卡结算业务的且尚未办理公务卡的我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办理公务卡时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
对于确因科研项目工作需要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申请办理公务卡的,由聘用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财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支出范围
凡公务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沪财库〔2012〕39号)详见附件1)。纳入强制目录的支出:主要包括相关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公务卡结算
2017年4月10日起,教职工对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除支票、贷记凭证等转账支付方式外,请务必使用公务卡结算。上述公务支出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处将不再受理和报销。
即日起至4月30日过渡期间,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书面说明理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分管核算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
四、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
(二)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停车费等费用中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现金收取的押金返还;
(三)支付给校外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四)支付给困难或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孤残儿童给养费中的零用金支出;
(五)维稳等特殊工作需要的相关支出。
五、公务卡结算的报销规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原始发票,并妥善保管至财务报销结束。公务卡报销必须携带持卡人消费的POS机小票(热敏纸类打印票据应另附上复印件一份)、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若无POS机小票,可附银行卡付款信息单据(银行对账单、短信等)。
(三)财务人员登录财政公务卡管理系统,必须根据持卡人提供的授权号、交易日期、卡号、交易金额等详细信息,才能在公务卡系统内查询并下载相应消费信息,确认公务消费的真实有效后,按相关报销制度予以报销。
目前财务处采取报销款项进老师银行卡,由老师自行还款的方式处理报销业务。
(四)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五)公务卡报销时间在该笔消费发生后2个工作日至还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之间(还款到期日以银行对账单为准),建议将公务卡绑定一张银行卡用于自动还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请经办人先自行还款,待报销款项到帐后从公务卡中取回垫支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