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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报销事项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6-11-17  蔡 柳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为严格执行财税法规、规范财务报销程序,现对我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报销事项规定如下:

1、经办人获取或自行打印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均应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确保发票要素完整,内容清晰可辨,左上角二维码区域请勿签字涂改。

2、办理财务报销时,由受票人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背面书写承诺“所提供电子发票均为真实、有效、首次报销并签名确认

3 经费负责人和报销经办人对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唯一性负责。每张电子发票仅限报销一次,严禁多次打印重复报销套取经费。对弄虚作假,恶意重复打印电子发票报销的,一经发现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务处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