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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3-03-15  蔡 柳    浏览次数: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的规定, 201311日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因此,201311以后开具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为保证国际航空客票《行程单》报销业务的顺利过渡,201311430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出差人若无法获得《行程单》的,请提供经费卡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情况说明”与有效的票据(:重新开具服务业发票和A4纸打印的行程单),经财务处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20135月起严格按照国税发[2012]83号执行。

财务处特别提醒:《行程单》的打印是有时间期限的,请相关师生员工注意及时打印《行程单》作为报销凭据。另外,国际旅行航程超过四段时,按规定《行程单》需要显示连续编号。

 

财务处    

2013314

 

 

附: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2]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代打《行程单》。

    三、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四、《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国内具备国际航线运营资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境外派出机构在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

    六、《行程单》打印软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单位组织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提供网站验真服务。

    七、《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1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缴销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