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横向科研项目开具票据和纳税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技处或文科处认定。财务处依法开具票据,一般根据科研项目合同的内容,对项目收入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对“样品、样机、设备”等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科研经费到账后,应依法纳税,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办理营业税的免税申请。
二、为使我校开展科学研究的教职工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营业税的免税申请成功率,现就票据开具规则、内容,免税申请的资料,增值税抵扣的要求等告知如下,请相关人员遵守:
(一)服务业统一发票
1、根据科研项目合同的内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取得的收入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开具发票中“经营项目”的内容必须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字样,备注栏详细填列“项目名称”;其他技术服务合同,按经营项目内容开具。
2、 已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项目,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财务处负责予以代扣代缴。凡符合免征营业税政策的科研项目,在免税手续办理成功并经税务局批准后,财务处将代扣代缴的税金退回相应项目经费卡中。
3、办理免税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认定的技术合同及登记证明(由科技处负责提供)
(2)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复印件(由财务处负责提供)
4、如同一项目分次开具发票,则需要在开具发票后分次到税务局办理免税申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科研项目合同的内容,涉及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财务处依法对每个项目建立增值税台账,记录该项目的应纳税金,应纳税金为:销项税额(学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上的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从商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只能用于同一项目且已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税额以销项税额为最高限额。
3、符合上述第2条的科研项目,请该项目负责人在每月25日前,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填写的“上海大学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此表可在财务处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到财务处管理科(宝山校区行政楼303室)办理增值税纳税抵扣事宜。
4、为更好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相关人员在购买设备、材料等货物时,要向商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该项目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友情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的有效时间为:自开票之日起90天。
三、财务处开具票据业务的地点
服务业统一发票:宝山校区行政楼301室
延长校区北大楼202室
嘉定校区综合楼107室
增值税专用发票:延长校区北大楼202室
宝山校区行政楼301室
财务处
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