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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细则(试行)

创建时间:  2011-10-24  蔡 柳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更改本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样式的通知》(沪财库[2011]6号文)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上海大学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一、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1、上海大学接受的用于本校教育事业的各类捐赠,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帮困金、奖教金等。

2、财务处认定的其他捐赠行为。

二、各单位在接受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的款项时,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1、填写“上海大学《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开票申请表”,此表可在财务处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经办人携带开票申请表到财务处(宝山校区行政楼301室、延长校区北大楼202室)办理相关手续。

3、捐赠票据一般不能预开。如特殊原因需要预开,请同时填写“上海大学发票(收据)申请表”,此表可在财务处“下载中心”下载(或在财务处报销大厅领取)。

三、捐赠经费按照捐赠内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上海大学财务处 

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