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财政票据全面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沪财库[2008]8号):“自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新印制的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将全部套印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原财政票据监制章全部作废。旧版财政票据可以过渡使用到2008年6月30日止,从2008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凡过期使用旧版财政票据,一律作为无效票据。”
请各位教职员工注意:从2008 年7月1日起,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取得财政票据时请注意核对票据上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拒绝接收旧版财政票据。若已取得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财政票据,请马上去调换,否则财务处将不能给予报销。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财务处
2008 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