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税务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沪税稽二税通〔2019〕62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下列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计税:
1.我校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2.通过我校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3.我校离退休人员;
4.我校长期聘用的外籍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均按劳务计税。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财务处、组织人事部(人事处)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