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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9-11-08  夏正洲    浏览次数: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沪税稽二税通〔2019〕62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下列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计税:

1.我校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2.通过我校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3.我校离退休人员;

4.我校长期聘用的外籍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均按劳务计税。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财务处、组织人事部(人事处)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