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开具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11]5号),结合近期上海市财政局对加强规范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的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对我校收到的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或转拨的纵向科研经费(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上海市科委经费等),学校不再开具往来结算票据,对方单位可根据银行电子回单入账;对确实需要相关凭证的,到款后财务处可提供银行电子回单(加盖财务专用章)和《上海大学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一,财务网站可下载模板)。
二、对我校与科研院所、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开具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属于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的,可向来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我校转拨给外单位的纵向科研经费,无需对方单位开具票据,具体经费类型和要求按照《上海大学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上大内[2020]50号)中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拨付经费。
具体规定如下: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批复的含有相应条款的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中如有详细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预算,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如合同中无详细工作内容、权利、义务,需另行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划转经费的用途和相关约定,填妥《上海大学外拨经费审批表》(附件二、财务网站可下载模板)、提供计划书中合作单位页(或注有合作成员页)以及双方签订的任务书并经学院、科研管理部、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外拨。
财务处 科研管理部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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