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持久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学校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特通知如下:
一、经费使用人须诚信报销
1. 不得虚构经济业务、虚开发票,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 不得虚构打印、印刷、制作、耗材等业务;
(2) 不得虚构市内交通结算单;不得虚构出差事由、虚列出差人员;不得进行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3) 不得虚构参会人员,虚报、超标准开支会议费;
(4) 不得虚构劳务合同、人员名单,虚报冒领校外人员劳务费、校内学生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2. 不得拆分应当走采招流程、开具明细清单或提供支付记录的业务票据金额。
3. 不得报销与经费项目无关人员、无关事项的费用票据。
4. 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票据及各类银行付款凭据;
5. 不得重复报销电子发票;
6. 不得突击使用经费,将经费预存至校外单位。
二、经费负责人须强化责任意识
经费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经费支出审批职责,对票据的真实性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因故不能签字审批的,应履行经费授权审批手续,书面委托第二负责人代行审批职能,不得授意他人冒签。
三、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报销行为
经费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不定期检查。财务处将加强对关联单位、高频业务的联动核查,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上报或移交有关部门。
财务处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