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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项目公务接待费等的报销须知

创建时间:  2017-11-14  财务处    浏览次数:


关于科研项目公务接待费等的报销须知

为切实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6〕29号)各项要求,认真执行《上海市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加强上海大学公务卡结算、使用管理。

对于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制定如下报销须知:

   横向科研项目“其他间接经费”中用于“公务接待”的费用,参照学校财务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要求和标准执行:单次接待费用超过2000元(含),须填写“上海大学公务接待清单”(财务处网站下载)。若“其他间接经费”预算总额需要申请调减,可按程序调剂用于项目的直接费用、劳务费和绩效支出。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执行,由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另外:

为了落实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审计整改要求:

1、所有纵向科研经费中不允许列支汽油费、通行费、停车费;

2、国家科技部课题直接经费中不允许列支办公用品(耗材)、打印、邮寄费等与科研任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