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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4-05-28  蔡 柳    浏览次数:


上海市教育委员

文 件

上海市物

上海市财政

 

 

                          

沪教委财〔20073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1.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的学费如需制定或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高等函授教育、夜大学、电视大学)学费,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教委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除第一条之外的各类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费,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包括本、专科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各类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国家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教育成本由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组成。

4.其他。示范性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含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和辅修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选读专业学费标准。实施教学资源共享的学校对教学计划内学分互认的跨校选修课程,可参照该课程的费用标准由实施教学的学校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费。

原则上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对部分学生要求一次性缴纳全部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合并收取学费。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二)住宿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全日制公办高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造的本、专科学生宿舍(3-4/间), 以及利用企业资金等非财政性资金建造的本、专科学生宿舍(3-4/间)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住宿费参照本、专科生收费标准执行。

各高校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楼层、朝向、设施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要求的前提下,对条件较好,且收费标准超过上述规定的学生宿舍,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按协议收费。其他类型学生的住宿费,由各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各高校必须提供一定的水、电免费使用额度,最低免费额度为每生每月3立方米水、5千瓦时电,具体免费使用额度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超额部分的水、电价格按市物价局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执行,饮用水、热水价格按成本收取,不得收取管理费。

住宿费原则上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对部分学生要求一次性缴纳全部住宿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合并收取住宿费。学生缴纳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严禁高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高校住宿费标准,国家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教委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进行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考试费

1.根据《教育部关于对上海拟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教办函〔20037号),属于上海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范围内并经市教委批准的本市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如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考试、专升本考试、插班生考试、保送生测试等)项目,每一项目组织的考试门数不得超过5门(艺术、体育专业除外),其报名费、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自学考试学生实践性环节考试费、毕业论文指导费、毕业生审定费等收费标准,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3.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水平考试,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由各高校提出考试费收费的申请报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普通高等院校“三校生”招生考试费、艺术和体育专业入学考试费、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费、成人高校招生能力考试费收费按现行规定执行。上述考试收费项目的具体执收主体和考试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各高校或市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报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四)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1.各高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管理。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一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需调整的,各高校或市教育考试院应在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前5个月按上述规定程序上报申请材料。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时,提交的收入、支出状况材料应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新建学校应报送成本测算情况、工程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3.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需备案的,各高校应在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前1个月,将招生简章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4.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加强服务性和代办性收费的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1.各高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收费标准可由各高校确定。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列入教学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

2.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收费标准可由高校确定,并在服务场所公示。

3.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非学历和非学位培训服务,按照自愿原则,可向其收取培训费。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代办性收费

1.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各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各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2.各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图书证、体锻卡、毕业证、就餐证等各类证、册、卡不得收费。遗失后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

3.学生住院保险、学生大病保险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并且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由学校实行代收代付。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向新生收取招生赞助费、体检费、心理测试费等费用。

4.各高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有关规定,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服务性收费、代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服务场所(点)醒目位置公示。

各高校收取学费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学费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如果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同时注明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

各高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或非学位短期培训服务的收费,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培训费收费标准。

各高校要建立规范化的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管理

各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属地化管理要求,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各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代办性收费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统一收据;住宿学生使用的水、电超过学校免费提供的额度,对超过部分可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时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二)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收费工作

1.各高校要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合理制定学校开支项目和标准,切实提高学校经费使用效益。

各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各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2.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同时要进行帮困助学政策宣传,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

各高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收费,专款专用,通过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为统一全市高校帮困助学政策,考虑到情况变化,本市原师范、农林及航海专业退还或免收学费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高校帮困助学资助政策今后统一按本市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3.要逐步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管理机制。各高校必须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对各种服务性和代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杜绝各种不规范收费行为。

本市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按各自的职责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在本市高校接受各类教育的,与本市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对录取到本市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执行与本市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收费  管理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8月29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