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库[2010]25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的《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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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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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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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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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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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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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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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网上供货,实行电子集市竞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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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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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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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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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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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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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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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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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阵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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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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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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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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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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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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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含速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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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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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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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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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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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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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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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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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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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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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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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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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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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直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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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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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版印刷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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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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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再生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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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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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含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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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车、刑事勘查车、水炮车、运兵车、囚车、图像通信车、防暴处突类车辆等警用特种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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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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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船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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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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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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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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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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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空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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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除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以外的空调机,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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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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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间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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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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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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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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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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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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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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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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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标志类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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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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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通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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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金额5000元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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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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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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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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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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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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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批量、成套的办公、教学、宿舍、厨卫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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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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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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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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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类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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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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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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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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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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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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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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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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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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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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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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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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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防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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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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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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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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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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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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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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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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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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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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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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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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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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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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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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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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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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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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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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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监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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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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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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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咨询、软件开发、监理、系统集成、测试、网络及机房建设、维保。包括涉及通信、监控、安保等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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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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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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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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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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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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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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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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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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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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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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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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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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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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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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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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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向全社会征集承担主体的课题研究、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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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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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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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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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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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相关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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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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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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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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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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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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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实行电子集市直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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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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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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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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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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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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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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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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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 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 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从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带▲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从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直购。采购上述带★、▲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六)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或者降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公布。
(七) 《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