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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08-06-11  -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以下简称“重点学科”)是国家、地方(部门)和所在单位三级重点学科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市属高校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的战略性举措。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第五期)建设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投入
第二条 重点学科所依托的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的主体,应保障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三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规定额度内对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给予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四条 学校投入经费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配套的经费应单独核算,并在学校账户系统中独立编写,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部委、上海市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开放基金设立、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各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可各有侧重。
第七条 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改造、实验装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实验装备购置主要以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的需要为依据,鼓励各高校探索由学科中的课题组参与出资购置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机制。
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单台(套)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应及时向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信息,纳入全市共享系统。
第八条 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和引进重点学科梯队成员、国内外优秀的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本市高校间存量人才的流动除外),在学科中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相关学科高水平研究人员进入重点学科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条 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为学科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包括用于开展必要的预研究。
第十一条 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学科主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合作研究,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下拨与决算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根据建设任务、目标和学校的投入情况提出经费总预算及年度经费预算,经专家论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及经费预算,按年度下达配套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动态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在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采取暂缓、减少乃至停拨后续配套建设经费等措施。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会计年度为核算期。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各重点学科根据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并于下年度2月15日前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费预算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事先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多方筹集的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学科带头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各项支出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科经费使用、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问题和违规行为,将追究学科带头人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统一注明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XXXXX”(标注英译为:“Supported by Leading Academic Discipline Project of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Project Number:XXXXXX”)。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学术和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总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在与社会其他部门共建研究机构及科研实体、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若涉及重点学科的知识产权和国有资产问题,须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