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门对预算的管理要求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高校预算是指市属高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市属高校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市属高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属高校负责编制并上报本校年度财务预算。市属高校应遵循“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原则,由校长主持本校的预算编制工作。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市属高校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形成本市市属高校部门预算。
第二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六条 市属高校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预算管理的要求、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的财力,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 市属高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大收大支、综合预算;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四、管理规范、节约高效; 五、公正、公平,可持续发展; 六、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支出预算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市属高校年度支出预算编制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十条 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人员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 二、人员数按照市属高校上年度9月末的实际在编人员数编制。 三、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人员经费按照财政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范围按实编制。 四、未列入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人员经费由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补充。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公用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组成。 二、在预算编制前,市属高校须依照本单位上年度9月末的实际在校生折算成标准学生数,并按财政部门当年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编制公用经费。 三、事业收入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公用经费。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建立专项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对专项项目及其经费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 二、市属高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并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原则,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三、市属高校申请的专项项目必须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中已经确定的类别。市属高校不得擅自设立专项项目类别。 四、专项经费预算实行滚动预算,专项项目数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每年年中可对库内项目进行补充申报。市属高校须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原则,按照轻重缓急排列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三条 市属高校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须按照“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每年9月上旬,市属高校应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需求、待核经费按比例”的原则,编制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第一次预算(以下简称“一上预算”)。 市属高校在“一上预算’’时,应撰写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预算编制的依据、预期的效果和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上旬,市属高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第一次下达预算(以下简称“一下预算”)的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编制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第二次预算(以下简称“二上预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上海财政局核准的年度教育事业预算下达第二次预算(以下简称“二下预算”)。
第十六条 市属高校年度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二下预算”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待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执行“项目管理、专项申报”原则,在每年1 O月底前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报项目,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属高校在编报年度预算时,须详细说明各专项经费项目的立项依据、预期效果和项目可行性。 二、专项经费项目一经批复,市属高校须根据批复的预算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在本单位的核算系统中为专项经费项目设置单独的项目编号,不得随意挪用。 三、在每季末与每年年终决算时,市属高校须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经批准的专项经费项目执行情况、预算批复和执行的对照情况。 四、专项经费项目执行结束后,专项经费如有结余,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可将结余部分转入学校事业基金;如发生超支,学校应在支出预算中予以弥补。 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通过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对专项经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内容与批复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如因环境、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须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属高校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按季度定期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应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属高校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属高校的审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市属高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市属高校根据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属高校如存在违反财经规章制度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罚,并可取消其他经费的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其他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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