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保障我校师生员工顺利开展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汇的单位和个人因公业务
本部分所指的业务是:出国前申请购汇→回国后核销外汇。服务对象是:持有“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的教职工。
一、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应当在出国(境)前,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正本、“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正本(3个月内有效)、“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行程安排”(上海大学出境管理系统打印、国际事务处审核盖章)到财务处办理用汇申请手续,如参加会议另外提供会议注册通知函、邀请信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应当在回国后15日内,携带原始票据到财务处申请办理外汇核销手续。除伙食费、公杂费二项为包干使用外,其余费用须提供境外原始票据。
二、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
1、临时出国(境)人员90天以内(不含90天)费用开支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2、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90天以内(不含90天)费用开支按《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执行。
3、中长期出国(境)(90天以上,含90天)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公派出国(境)任教连续半年以上生活待遇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 [2011]194号)标准执行。
三、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经学校国际事务处同意。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除飞机票外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原始交通票报销(100美元以内)。
2、长期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因公需要到另一个国家的城市出席会议、展览、交流活动的,应当事先、或者在接到邀请函后及时向国际事务处申请出国任务批件,经批准同意后,其境外旅行费用参照上面办法核销。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申请用汇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中外合作办学合同(复印件);
3、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4、向财政局购汇的申请报告。
第二部分 不申请用汇的单位或个人因公业务
本部分所指的业务是:出国(境)费用直接折合成人民币报销。服务对象是:能获得上海市政府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上海市政府出国(境)任务批件的教职工和学生。
一、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费用的开支标准与第一部分的第二款相同。学生因公出国(境)费用参照教师出国费用标准执行。
二、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上海市政府出国(境)任务批件的教职工,报销出国(境)费用时,应当携带下列材料:
1、经国际事务处审核批准并盖章的“上海大学因公短期(6个月以下)出国或赴港澳申请表”(通过上海大学出境管理系统申请办理);
2、“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行程安排”(上海大学出境管理系统打印、国际事务处审核盖章);
3、报销会议注册费应当提供邀请信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4、有出入境记录的证件复印件;
5、国外住宿费等原始票据。
三、因公出国(境)学生,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时,应当携带以下材料:
1、上海市政府出国(境)任务批件正本,或者经国际事务处审核批准并盖章的“上海大学因公短期(6个月以下)出国或赴港澳申请表” (通过上海大学出境管理系统申请办理);
2、“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行程安排”(上海大学出境管理系统打印、国际事务处审核盖章);
3、报销会议注册费应当提供外方邀请信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4、有出入境记录的证件复印件;
5、国外住宿费等原始票据。
第三部分 学校各单位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取得国(境)外票据的报销业务
本部分所指的业务是:学校各单位向国外组织缴纳会议注册费、论文版面费、邀请外籍专家来访等国际交流活动,需要报销的业务。这部分业务在取得国(境)外原始票据后折合成人民币报销。
一、学校举办国际会议需出版论文集,由会务组先行垫付费用,取得国(境)外原始票据。报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举办国际会议的证明材料(盖有单位公章);
2、外方出版社论文录用通知(中外文各一份);
3、付款后外方单位提供的原始票据。
二、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议注册费、论文版面费时应当先行垫付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外方提供的相关原始票据;
2、邀请信或论文录用信等(中外文各一份)、国外付款明细通知。报销申请书上需有学院领导签字并盖上公章。
三、报销外籍专家的来访费用时应当携带下列材料:
1、邀请函(中外文各一份);
2、由学院盖章、邀请人签字的校外专家来访报销承诺书(财务处网站下载);
3、护照入境记录的复印件、登机牌、行程单。
附则
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等零星图书资料、影片、录像片等小额用汇,需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后直接折合成人民币报销,报销时需携带对方提供的境外原始票据。
财务处
2014年11月
附:版面费报销申请参考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