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的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学校的正常经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沪财综【1998】3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指:学校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的各类税务发票、向财政局领购的各类财政收据、向教育考试院领购的各类考试定额票据、经财税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委托定点单位印制的各类票据等。
第三条 校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对各类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设置票据管理员岗位,负责全校票据的购买、发放、使用、核销、保管、稽核等各项日常工作。收款业务较频繁或收款业务较集中的部处、学院,经财务处同意,可设立开票员。开票员由各部处、学院的负责人指定并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校内各部处、学院须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各司其职,配合财务处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票据领用
第四条 票据管理员要按票据种类分别设置购、领、销、存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发票收据的购领、发放、使用、回收和注销情况。在票据出入库时,要按顺序登记,详细登记发出时间、领用单位、票据号码、领用人员、归还时间等,有关经办人必须签字;在收回票据时,要按票据封面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对票据存根和未用的号码进行登记,需要注销的要办理注销手续。票据管理员应参加票据管理知识培训并取得税务部门颁发的发票管理员证。
第五条 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原则上每种票据每次只能领用一本。收款业务较频繁或收款业务较集中的部处、学院,经财务处同意,采取“验旧换新”方式,即除部分留作备用外,缴回原领用票据后再领用新票据。第一次的领用量可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再领用时须“验旧换新”。出纳人员和各部处、学院的开票员向财务处票据管理员领用票据时,须填写各类“上海大学票据申请表”,办理票据申领手续。财务处的票据管理员根据申请表上的业务信息正确提供相应的票据。领用票据后,出纳人员和各部处、学院的开票员视业务需要预先在票据的客户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各类票据申请表可在财务处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第三章 票据使用
第六条 票据一般由校财务处的出纳人员开具,收款业务较频繁或收款业务较集中的部处、学院,可由开票员专门负责从财务处领用和对外开具票据。
第七条 票据必须按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涉及应税的项目使用税务票据,涉及非税项目的使用财政票据,不得相互混用。各部处、学院领取的票据,只能用于在申请领用时注明的用途,不得用于其他收费项目。
第八条 出纳人员和各部处、学院的开票员在开具票据时必须按规定注明付款单位、收款内容、金额、开票日期、开票人姓名。票据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不得开具无金额、无内容的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九条 各部处、学院对开具的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应于收款当日全额解缴到校财务处,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财务处在收到解款项后,在其存根联上加盖财务收讫章,以便各部处、学院的开票员在票据核销时供票据管理员核验。
第十条 校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以学校名义对外收取费用时,须使用学校提供的票据,加盖学校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所收取的款项全部解缴到财务处,然后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章 票据核销
第十一条 财务处的出纳人员、各部处、学院的开票员,应在收费业务完成后到校财务处办理核销已用票据的手续,否则校财务处有权对该部门暂停供应票据。票据核销时填写“上海大学票据核销表”,并将整本票据交予财务处的票据管理员。“上海大学票据核销表”可在财务处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第十二条 财务处的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核销时,对票据实行复核查验,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复核查验内容包括:票据使用是否正确、规范;每本票面总额是否与统计数相符;部处、学院所收款项与解缴到财务处的资金是否相等。对未收妥的款项,责令领用部处、学院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并办理预开票据手续。对已收妥款项但未及时解缴到财务处的部处、学院,将不予核销并停止供应新的票据,同时责令其将所有已收妥款项解缴至财务处。
第十三条 当年领用的票据应当年核销。各部处、学院的开票员须及时解缴已开票据收取的款项、并持已领用但尚未使用完毕的票据或全部使用完毕的票据至财务处票据员处办理“验旧换新”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持《票据购买证》至财政局、税务局办理“验旧换新”、“交旧换新”的票据核销手续。
第五章 票据保管
第十五条 各部处、学院的开票员须妥善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有遗失或短缺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本部处、学院的负责人和财务处,经本部处、学院的负责人和财务处认定后报税务、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挂失事宜。
第十六条 财务处的票据管理员须妥善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现空白票据有遗失或短缺,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财务处负责人,经财务处负责人认定后报税务、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挂失事宜。
第十七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必须负责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备案、一份学校留档。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的票据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在票据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各部处、学院及个人都有权向财务处举报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情况予以处罚。
违法、违规情况主要如下:
(一) 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
(二) 改变收费票据指定的项目进行其他收费的;
(三) 私自出售、转让、代开、借用收费票据的;
(四) 私刻票据监制章和伪造、私印收费票据的;
(五) 撕毁、拆本、涂改、挖补票据的;
(六) 不按顺序,不一次复写票据的;
(七) 收费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或不加盖现金、转帐收讫公章的;
(八)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或无财税部门监督自行销毁票据存根的;
(九)遗失、损坏票据而又未及时报告的;
(十)使用作废票据的;
(十一)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主要如下:
(一)收缴全部所得;
(二)收缴和停止供应收费票据;
(三)责令停止收费;
(四)封存销毁私印、伪造的收费票据和监制章;
(五)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票收据管理细则”即行废止。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