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度上海大学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条件,规范差旅费开支及报销标准,并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上海市开展公务及科研活动(调研、参加会议、培训、探亲等)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以及境内进修),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票按实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城市间交通费和公杂费按实凭票报销,住宿费在规定标准上限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四条 各学院(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在鼓励国内交流互访的同时,还需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在不同城市间往来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凭票按实报销。各学院(部门)要从严控制乘坐飞机头等舱及商务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旅游船的开支。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报销时必须出具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登机牌;如购买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须凭据与电子客票行程单一同报销(限每人每次一份)。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全程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动车及高铁除外)。
第八条 乘坐交通工具支付的茶座等额外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出差发生的购票手续费、退票费等,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按实予以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住宿,住宿费凭票在标准上限内报销(超上限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见下表: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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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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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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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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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级人员、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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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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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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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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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邀请校外专家参与科研、会议等公务活动,发生的住宿费用按实凭票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5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是指在出差时间段发生在出差地的出租车费、公交费等,按实凭票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会务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按实凭票报销。在途期间以及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第三、四、五章的规定报销。
第七章 探亲、调动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因探亲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其目的地可直通火车的按火车硬座(无普通列车的按动车二等座)标准予以报销;无直通火车的,乘坐火车的路段按火车硬座(无普通列车的按动车二等座)标准报销,乘坐长途汽车的路段按长途车票报销。本条款所适用的报销对象为符合学校人事处关于职工探亲规定的员工。
第十六条 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由调入单位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与工作人员同住的无工作单位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报销标准由调入单位予以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一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等费用原则上应集中一次性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财办行[200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