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09]2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所有到校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学校获得的配套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其中:
1.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实际留校)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实际留校)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1.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实际留校)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实际留校)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实际留校)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中劳务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各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未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报校科研处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八条 自然科学经费统一由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管理、核算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成员使用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经费使用的内容和比例:
管理费按照实际留校经费的5%列支。
劳务费根据批准的预算列支,面上项目不超过实际留校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杰青项目不超过实际留校经费的10%。
扣除管理费、劳务费后的85%用于科研直接费用、15%用于科研间接费用。科研直接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及交流的费用,使用的内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科研间接费,主要用于与有关学者专家交流研讨发生的用餐、超标住宿等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未结题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研究实际成本。严禁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项目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项目结余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