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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09-09-21  蔡 柳    浏览次数:


 

     

 

上大内[2009]182

 

 


关于印发《上海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09910

 

 

上海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的预算编制工作由校长主持。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并上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五条  学校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预测的财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大收大支、综合预算”原则

学校预算首先要体现综合性,要根据“大收大支”的要求,把学校的各项收入(基建除外)及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加强收入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以保证支出安排合理,资金的使用得当。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编制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可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要综合学校各项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进行科学分类、归纳,按照规定的原则,将综合了的学校财力进行总体平衡,从而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体现出预算年度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并且这一目标需经学校最高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学校是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因此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突出这一中心任务,从资金上保证中心工作顺利进行;设备购置和修缮等其他项目安排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四、“管理规范、节约高效”原则

加强预算管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科学地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的内部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

五、“公正、公平、可持续发展”原则

为了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预算编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好维持和发展的关系问题,在确保基本人员经费开支和必须的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六、“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原则

建立严格的财务风险防范体系,控制贷款规模,优化贷款结构。绝不能超越财力的可能安排预算和搞赤字预算。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往往是导致学校经费拮据和赤字预算的重要原因。因此,基本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结合学校财力可能,经过充分论证,确属“必须、可能”的项目,经学校最高领导机构审定方可立项;同时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

学校支出预算中要保留适当比例的预备费(机动费),以用于解决当年学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支出预算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学校年度支出预算编制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法。

第九条  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人员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

二、人员数按照上年度9月末的实际在编人员数编制。

三、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人员经费按照财政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范围按实编制。

四、未列入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人员经费由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补充。

第十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公用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组成。

二、依据上年度9月末的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折算成标准学生数后,按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编制公用经费。

三、根据上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编制公用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专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及事业收入组成。

二、学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并根据专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原则,按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年度各相关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并撰写专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报告。

三、财务处负责建立学校“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汇总平衡全校各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轻重缓急安排学校年度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初稿,报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四、专项经费预算实行滚动预算。学校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按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学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9月份,学校财务处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需求的原则,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各学院、各部门的年度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以下简称一上预算,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定后,上报市教委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以下简称一下预算),按照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编制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正式预算(以下简称二上预算)。

第十五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核准的年度教育事业预算向学校下达第二次预算(以下简称二下预算)。学校取得的“二下预算”即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五章 预算的分配、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的分配由校财务处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依据,提出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报请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批准通过。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院一级领导的积极性,为增强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学校预算按照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各个学院根据《上海大学学院全面预算管理方案》的规定进行预算的分配

第十九条  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讨论通过的预算方案是学校当年预算执行的纲领。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坚持行之有效的“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统一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

二、积极组织合法收入。对应取得的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帐,并监督各项收入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三、合理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支出预算一旦经过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讨论通过,财务处就要按照预算和事业需求,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给所属部门,为经费使用提供方便。在收入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各单位按事业发展的顺序安排支出,要大力挖掘潜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要做到事前控制,制定各种预算控制指标,加强各种事前事业计划的安排和管理;严格做到过程控制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或基本平衡;预算执行终了,编制决算报告,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学校各部门在编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时,须详细说明各专项经费项目的立项依据、预期效果和项目可行性。

二、专项经费项目一经批复,学校须根据批复的预算在学校的核算系统中为专项经费项目设置单独的项目编号,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三、在每季末与每年年终决算时,学校须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报经批准专项经费项目的执行情况、预算批复和执行的对照情况。

四、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要求,财务处通过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对专项经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内容与批复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环境、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发生,须对财政批复预算进行调整的,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批,由财务处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因需求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财务处提出采购计划调整申请(应仍用于政府采购),学校财务处报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经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预算。

二、其他项目预算调整。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财务处提出采购计划调整申请,学校财务处报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等,经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预算。

 

第六章 预算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学校按季度定期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上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正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如存在违反财经规章制度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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