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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时间:  2009-05-11  -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上海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4月21日校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我校“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11工程”三期有关文件精神、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211部协办[2003]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03]80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三期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拨款的中央专项资金、上海市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创新人才与队伍建设项目、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四条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代表学校对“211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做决定及部署,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负责“211工程” 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学科办和财务处对专项资金共同管理,学科办在学科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各建设项目均须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并报学科建设委员会批准。工作组应由项目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子项目骨干成员57人组成。跨学院的建设项目,工作组应包括参与建设的相关学院的代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项目的建设方案、经费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科办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预算,按照学校的总体计划安排当年各建设项目的经费预算。

第八条 所有经费由校财务处集中核算,按项目独立设置帐户,分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建设项目单位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必须召开由项目管理工作组成员参加的经费预算会议。上报年度预算时应将会议纪要和签到表一并报学科办备案。经费预算上交后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经工作小组讨论,报学科建设委员会批准,同时将会议纪要交学科办备案。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做年度资金预算时,不得超过学校计划投资额度。对于经费额度较大和争议较大的项目,学科办将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结合专家意见会同项目组对预算进行修正。年度资金预算经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拨款。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后的项目经费预算由学科办具体组织实施,学科办根据项目进度在预算范围内向财务处下达预算通知书。按照教育部批复的《上海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方案》与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科办、财务处为各建设项目设置项目代码,发项目经费IC卡,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可对子项目负责人和骨干成员有限授权,经学科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由校财务处和学科办根据授权范围进行子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各项目的经费均采取分批拨付的办法。经费拨付视建设项目的检查与评估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十五条 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创新人才与队伍建设项目、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的范围按批准的预算计划书中的具体支出项目执行。严禁其它任何与本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211工程”建设各项目的年度支出情况,按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分别按资金渠道编制年度决算,报送有关部门。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211工程”三期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制度。检查实行子项目检查与总体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及时递交年度建设总结报告,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十九条 学科办将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按照“上海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方案”、各重点学科可行性研究报告、创新性人才与队伍建设项目申报书、校内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书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项目的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可决定是否对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建设总结报告。学科办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评估和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是否进行下一轮建设的主要指标之一。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由项目建设单位与设备处依据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管理。

大型仪器(十万元以上)的购置,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通过后进入招投标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每年由设备处组织对“211工程”建设项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考核机时利用率、功能发挥以及新功能的开发等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对长期(购进一年后)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机时利用率低的大型精密仪器,第一年自行整改,一年后仍无改进者,由设备处报主管校长,经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将设备调出或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处理并对下一年度“211工程”经费进行调整。

成果

第二十四条 211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类成果属于学校,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种奖励。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科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