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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办班管理的暂行规定

创建时间:  2008-01-24  -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上海大学
上大内[2006]171号
上海大学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办班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办班的管理,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学校对各学院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实行归口管理。
我校各学院单独或各学院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均由成人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进行统一审批和监管。成教学院负责办学单位的资质审查,受理办班申报,审核招生宣传、咨询内容,协调报名工作并进行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学校对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办班实行办学许可证制。
作为办学主体,我校各学院应向成教学院提出办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上海大学非学历教育(编号为上大成高(自)第xx号)办学许可证。
学校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对办学主体、办学专业、有效期限及责任人等作出明确表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四、对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办班实行一班一报制。
持有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学院,其办班申请一律由成教学院受理并实行一班一报制。办班申请批准后,由成教学院与校办、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联系、协调,根据学校教育资源使用情况提供部分办学条件,并通知办班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同意的办班项目,由成教学院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布项目名称、专业教学内容、办班日期、收费标准、招生人数、办班分管领导和项目责任人等信息。其它不经校园网向社会发布的招生信息,同样归口成教学院审定。
未经我校成教学院批准的以上海大学或下属学院(机构)名义所举办的校内外此类办班均属违规。对此,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不提供教室、宿舍、机房等教育资源,财务处不提供收费发票,学校有关部门将追究办班当事人和学院主管人的责任。
二、资质审查及办班申报手续
五、各学院自然获得举办与本学院所设专业相关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资质,成教学院根据此学院所承担的普高教育方面的任务和办学条件颁发办学许可证并界定其办学的专业范围。学院在校内举办与本学院所设专业不相关的高等自考助学班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审批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给其另发书面同意书。
六、每年三月对各办学学院进行办学审查或复查。
七、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均需按非学历办班流程图(附后)进行报批。
各校区内的办班,其材料报所在校区的成教分部,校区外办班(不含成教学院对外合作的办班)直接报成教学院培训部。自成教院分部(或培训部)收到“非学历办班申报表”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八、审批部门的审批内容
1、成教学院主要对任课教师的资质、使用教材、收费标准、刊载广告内容等进行审核。
2、校区相关管理部门主要对教室、宿舍、治安等涉及需校区提供资源、协调关系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批。
3、成教学院分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凡直接面向社会、且报名地点在校区内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招生,成教学院各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招生管理办法。
九、凡须印制、刊播招生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办班,应填写归口管理部门印制的招生广告登记表。
登记表随同办班申报表、招生简章送成教学院,经成教学院审核盖章后报市教委审批,刊播内容以审批同意内容为准。
十、学校对校内举办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实行限控。
根据我校各校区的教育资源状况,为维护全日制教育的正常秩序,一律停止向本市以外的其他省市招收自考助学班学员(户籍、暂住证为准),有关学院应终止擅自与外省市有关单位、个人达成的招生委托关系;宝山校区内不举办自考助学班;延长校区、嘉定校区的社区不提供住宿;对在读学员总量实行控制,延长校区的办班规模在2 006年在读生总量内适当压缩,嘉定校区实行招生总量控制下招生名额和短缺教育资源的配额制,但不得以学院名义代替学员寻找安排住宿。
十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成教学院可不批或缓批的办班
申报:
1、申报资料不全;
2、上一年度经费尚未与学校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3、拟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承诺条件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明显不实的;
4、办班挤占学校的教育设施、师资,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5、学生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
6、受到停止招生处罚,且招生时间在处罚期内的。
三、教学管理
十二、各办学学院应设一名负责人分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办班,全面负责办学质量。应配备具体责任入实施教学管理,聘请班主任,并按非学籍学生的特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妥善处理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全部课程的学员,所需费用在办学成本中开支。
十三、办学部门应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按时上报下列材料。
1、招生前二周,在上报“办班申请表”的同时,上报“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和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2、凡参加全市或全国统考的班级,考试报名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报考学生汇总表’’;
3、考试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考试成绩汇总表”。
十四、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办班涉及的各类学生身份证件及学习证明的管理办法
1、听课证、学员证等各类学生身份证件和各类学习证明,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和颁发,其他学院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印制和颁发。
2、凡参加单科学习的学员,发给听课证;凡参加全脱产学习且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学员,发给学员证。
四、经费管理与分配
十五、经批准举办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一律使用校财务处的发票收取学费,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方面的规定,以收支二条线原则管理经费。
学校按照非学历收入经费管理规定,即上大内(2000)第3 3号文件进行经费分配,各办学学院不得截留、瞒报、擅自减少按规定应缴学校的经费。学校各办学学院举办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不得采取办学责任人收支承包的方式。
十六、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经费的管理与分配
持有我校校内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学院与外单位的合作办学,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合作办学对方的办学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简况及合作协议书文本(送审稿)等材
料,经审阅批准后统一由成教学院签署合作协议书。校财务处根据合作协议中实际到位,即我校所得的学费收入按上大内(2 000)第33号文件进行分配。
十七、学校委托校审计处对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学院进行财务抽查或审计。
五、评估与监督 。
十八、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按教育质量相对系数评定法,每年对全校各办学学院的相同专业进行评估排名并予公布。
十九、学校对各办学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问责制。
各办学学院如违反本暂行规定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则按以下原则严肃处理。
1、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给予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或给予停止招生一年的处罚。
(1)擅自颁发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
(2)在招生宣传、办学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蒙骗、误导学员或有意贬低其他办学学院,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
(3)挤占学校的教育设施、师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擅自印制、制作、颁发各类证明(书);
(5)擅自改变办学性质、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申报内容,扩大招生范围;
(6)所收学费未全部进入学校财务;
(7)未按规定将有关报表按时报成教学院,报表所报内容虚假;
(8)学生管理制度不全、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任课教师不按时上、下课,不按教学进度表安排教学;
(9)擅自为未经学校批准的办班提供办学条件;
(10)参加全市(或全国)统考的班级,连续二年平均合格率低于全市(或全国)平均合格率。
2、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办学学院,成教学院有权责令其停办、限时整改或退还所收学费并处理好一切善后工作。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
(2)擅自用上海大学名义与外单位联合办班;
(3)擅自用上海大学名义到外地办班;
’ (4)凡受到处罚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落实整改措施或因同一原因受到二次处罚。
对于上述违纪办班而造成严重后果,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对办学部门责任人或办班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十、处罚审批程序
l、由成教学院培训部提出处罚意见:
2、由成教学院领导审核;
3、由分管校长签字批准,报校党委组织部或校人事处。
六、其它
二十一、非本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办学单位(包括驻校的校外公司)不得单独在校区内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学校现有关规定中,若有与本规定中条款相悖之处,一律以本规定条款为准。
附件:1.教育质量相对系数评定法
2.非学历办班一般一报制
3.非学历办学许可证

上海大学
二○○六年七月三日
一、 教育质量相对系数评定法:

根据考试的平均及格率。通过门次数、人均参考率来确定相对系数。
1、平均合格率最低的班级的系数未零,其它班级的平均合格率每提高1%(不足1%部分,按l%处理),相对系数增加1。
2、通过门次数最少的班级的系数为零,其它班级每增加4各门次(不足4个门次的,按4个门次处理),相对系数增加l。
3、人均参考率最低的班级系数为零,其它班级的相对系数按下表增加:

增加人均参考率 0.5-1 1.1-2 2.1以上
增加系数 2 5 20

4、平均合格率及平均参考率按考试报名数计算。
二、举例:
例如:现由三个班,甲班共50人,报考200门次,其中由100门次及
格;乙班共50人,报考150门次,其中有100门次及格;丙班共20人,
报考20门次,其中有16门次及格;质量相对系数的计算为:
  平均合格率 平均合格率系数 通过门次数 通过门次数系数 人均参考率 人均参考率次数 总相对系数
50% 1 100 21 4 20 41
66.70% 17 100 21 3 5 43
80% 30 16 0 1 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