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
上大内[2006]189号
关于我校工程硕士教育学费安排的规定(试行)
根据我校第九次校长办公室会议关于重点发展工程硕士项目的精神,以及第十次校长办公室关于促进我校工程硕士培养教育工作的学费安排修改方案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学校和学院的关系,鼓励学院提高各类人才的办学层次,现将工程硕士教育的学费安排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程硕士的学费为2.5万元/人
二、对于在上海地区办学的工程硕士项目,学费的15%归学安排使用,学费的85%归学院安排使用。其中,如果需要使用校内办学资源的,则该比例分别调整为校部20%和学院的80%。
三、对于在上海地区以外办学的工程硕士项目,学费的10%归学校安排使用,其余90%归学院安排使用。
四、研究生部设立专业学位工作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工程硕士培养教育工作的协调管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经招收的工程硕士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原来有关研究生教育经费使用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