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免费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实施方案
上大内[2005]317号
根据沪教委财[2005]49号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精神,学校决定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及格,可有一次免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机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学生在课程学习不及格后,第一次重新学习相同课程号的课程,免收其修读学分学费。
2.由于教学计划调整,导致课程变更,以致学生无法重新学习相同课程号的课程时,可按如下方法解决:
(1)必修课程变更。教学计划中因必修课变更,致使学生无法重新学习相同课程号的课程时,由学院在每学年修订教学计划时列出变更必修课的替代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后在教务处网站综合查询栏和学生个人平台上公布。学生选修该替代课程,可免收第一次修读替代课程学分的学费。如果替代课程与原修读课程学分数不相等,不论替代课程学分数高于或低于原修读课程学分数,均免收原修读课程学分的学费。
(2)选修课程变更。教学计划中因选修课变更,致使学生无法重新学习原修读课程时,学生可选择一门相同课程性质的替代课程,但必须在修读学期的第三周周末前向学院申报备案。学生修读向学院申报备案后的替代课程,可免收第一次修读替代课程学分的学费。如果替代课程与原修读课程学分数不相等,不论替代课程学分数高于或低于原修读课程学分数,均免收原修读课程学分的学费。学院在每学年修订教学计划时列出变更的选修课,并在教务处网站综合查询栏和学生个人平台上公布。
学院必须在每学期第四周周末前将当学期学生修读的替代课程统一报教务处。
3.本方案自2005年9月起实施。
本方案经10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备注:原上大内[2005]272号文作废。
上 海 大 学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