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大学经费报销的若干规定
上大内[2003]304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提高我校各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经费管理,特针对我校目前在经费报销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重申、制订如下规定:
1.凡在各超市购买物品所开具的发票一律附超市打印的物品清单。在其他商店开具要按购买物品实名填列,写清所买物品的单价、数量及金额,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2.关于IP、IC电话卡、上网费的报销问题。事业支出(指学校预算拨款经费)中不允许开支,科研项目在A账户中支出,其他电话费在B账户中开支。
3.关于公共交通卡的报销范围。事业支出(指学校预算拨款经费)中不允许开支,科研项目(横向)在A 账户中开支,其他项目不得开支。
4.关于公交预售票的报销范围。事业支出(指学校预算拨款经费)在教育业务费中的实验实习费和毕业设计费中允许开支,科研项目在A账户中开支,其他项目不得开支。
5.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凡单张发票金额达一千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应通过开支票、贷记凭证等银行转账方式解决。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手续。
6.市内出差费报销时,应详细填制出差事由、路线、起返地点等。
7.涉及到津贴、加班费等领取现金的事项,必须使用上海大学财务处统一印制的签收单,不得使用自制签收单。
8.科研项目之间经费互相转账,须填制报销(支款)单。横向项目经费可以转至纵向项目,但纵向科研项目一般不得转至横向科研项目,若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涉及项目合作,需到科研处签订科研开发合同。
9.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处长审核、批准。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批准。
本规定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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