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国外汇申请、核销的有关规定
尊敬的老师:
您好﹗当外事处完成了出国任务的申报手续之后,您可以凭外事处给您的另一份申请外汇的市府批件到新校区财务处管理科﹝303室﹞万劭真老师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1,给您开具上海市财政局出国用汇申请表并核算所需人民币费用。
2,您本人持市府批件和出国用汇申请表到市财政局外经处﹝肈家浜路800号﹞办理批汇手续
3,同时持支票到中国银行﹝外滩或卢湾支行﹞办理购买外汇业务。
4,于次日到银行提取外汇现款。
5,您应于回国15天内到财务处管理科办理核销手续并出示以下原始单据。
6,去所在国有中国民航班机的,应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够买往返机票。
7,住宿费在国家标准核定范围内据实报销,如有结余外汇应上交。
8,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在核定范围内,凭有效的交通费票据据实报销。
9,会务费,论文发表费,凭举办方邀请涵及缴费回执据实报销。
10,未经审批同意,在境外发生的其他支出所取得的境外单据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感谢各位老师对财务处外汇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您若有问题请联系财务处管理科﹝新校区行政楼303室,TEL﹕66134273,联系人:万劭真﹞,衷心希望通过我们的管理和服务为您的教学和科研创造有利条件。
上海大学财务处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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