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我校按学分收费的方法已实施多年, 该方法和选课制、学分制的实施密切相关。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促进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课, 从而达到拓宽专业口径, 扩展知识面的目的, 更好地适应社会、适应市场的需要, 学校的收费方法也在不断地进行改进与完善。 据反映, 本年度七月公布的学费结算方法过于复杂, 操作上也有困难。为了进一步完善收费规定, 使学费的计算、收取方法简单、明了。经研究讨论, 在原有收费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及补充, 具体情况如下。 一、改变原来2001级学生基础课、专业课按不同标准收费的方法, 采用统一标准收费, 所有学生根据本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按当年所修学分收费。全校的年学费标准和学分单价如下:
年学费标准(元) 学分单价(元) 计算公式(元) 5000 65 5000*4(年)÷310(学分)=64.51 6000 78 6000*4(年)÷310(学分)=77.41 6500 84 6500*4(年)÷310(学分)=83.87 10000 129 10000*4(年)÷310(学分)=129.03 12000 155 12000*4(年)÷310(学分)=154.83 15000 194 15000*4(年)÷310(学分)=193.54 注:学分单价标有“*”的情况, 特指1999年入学的学生。 二、学费收取方法为学年初按年收费标准预交, 在下学年开学时按本人当年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同时按年度收费标准预交下学年学费, 以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三、专升本、插班生、转院系学生, 从其正式转入后所选的学分起算, 按转入的专业标准进行收费, 原先所修学分费用不再追溯。 四、为了鼓励学生拓宽知识面, 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费均按本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五、由于本修订细则对收费方法的改动, 2001级部分专业的同学已缴纳的一年级学费产生差额, 所需补交的学费应在毕业前逐步补齐, 保证四年总学费不变。
上 海 大 学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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