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部门预算经费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的管理,落实预算管理责任,加强和规范经费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可执行能力和执行的及时性,完善预算的动态调整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14]37号)、《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7〕7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教委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17〕102号)和《上海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上大内[2009]18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部门预算中的二级单位维持性经费和专项经费。主要包括: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功能维持性项目经费、教委代编专项经费(含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高峰高原建设专项等)。
第三条 预算执行是指将计划变成行动的一种方式。预算执行管理过程是落实预算管理责任的重要环节,是根据已批复的预算,制定预算执行用款计划,完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尽早产出相应的绩效。
第四条 预算调整是指已批复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要事项变动等因素,确需安排事项而引起支出预算的调增或调减、预算明细内容之间互相调剂等事项。
第五条 在预算执行管理过程中,专项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是监管预算执行、审核预算调整的职能部门;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预算执行管理和根据审核确定预算调整事项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章 预算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内容规范执行,项目负责人为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及时分析预算执行与预算批复内容的符合度并保持一致性。
第七条 部门日常公用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一般应当与时间进度相一致;功能维持性项目经费和教委代编专项经费应当按照项目特性,在时间上尽量提前,其中货物类采购项目、修缮类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招标工作,学生奖助学金等项目一般应当在9月底前完成执行,其他项目一般应当在11月底前完成执行。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项目经费,对已经确定项目且需要分设子项目的,应当在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分设子项目,预算下达超过一个月未分设子项目的,一般不再分设子项目;对尚没有确定具体内容,需在年度内由各预算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直接在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的项目经费中执行,一般不再分设子项目。
第九条 预算未下达前,因业务开展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向财务处提出提前启动项目的申请,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将视具体情况提前下达预算或预拨预算。
第十条 年度内未执行完成的经费,无特殊原因,一律视为结余资金进行清零,并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经费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照经费预算调整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预算调整应遵循必需、必要的原则,应当依据充分、理由合理、说明翔实、测算准确。
第十二条 为保持预算的严肃性,对确需调整预算的,原则上只开展不超过二次的调整,每年度的6月份和10月份为预算调整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功能维持性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程序:
1.总额内预算调整,是指在部门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预算明细项目的内容或金额。
调整程序为:由二级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提供相关调整依据,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财务处预算科初审,经财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在财务系统中调整;若涉及调整50万以上,还须提供二级单位“三重一大”的会议纪要。
2.部门预算追加,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发生确需安排的新增支出事项而进行的预算调增。
追加程序为:各单位需要申请预算追加的,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上海大学校内项目申报书》和《资金测算明细表》,包括事项内容、可行性论证、必要性说明、二级单位决策意见等。对申请追加50万以下的预算事项,先通过PIM系统报分管校领导审议并签署意见,再经财务处对预算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对申请追加50万以上的预算事项,除上述履行审批程序外,再由二级单位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预算追加批准后,财务处在财务系统中正式追加预算。
第十四条 教委代编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该专项项目经费对预算调整有相关规定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若专项项目无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其调整程序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并提供相关调整依据,经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财务处实施具体预算调整事项。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中,日常公用经费不得调整为人员经费,不得调增“公务接待费”,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出国经费”、“会议费”、“劳务费”等,确需安排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有关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大学部门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上海大学部门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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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项目 (经费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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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 |
□ 预算调整 |
□ 预算追加 □ 预算核减 |
申请预算 调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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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调整 |
原预算内容 |
金额(万元) |
拟变更内容 |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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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追加 (核减) |
拟追加/核减项目名称: |
拟申请追加/核减金额: |
申请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盖章: |
分管校领导审核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名: |
财务处审核意见(适用于预算追加): 负责人签名: 部门盖章: |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意见(适用于预算追加): 分管校领导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