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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上大内〔2016〕134号

创建时间:  2018-11-08  王春红    浏览次数:


上大内〔2016〕134号



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部各相关学院、系、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精神,规范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科技处会同财务处、设备处、审计处、法务办修定了《上海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上 海 大 学

2016年9月29日

  上海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印发

  校对:施鹰      (共印40份)

附件


上海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承担及参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用于资助上海大学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

第三条 上海大学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学校、学院(系、中心)、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承诺的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条 科技处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审核、监督等管理工作,组织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业务培训,配合财务处指导和监督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执行、验收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实验设备处主要负责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及改造实验室的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学院(系、中心)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学院(系、中心)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以及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本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审核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上海大学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科技处和财务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

收入预算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我校作为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如有合作单位参加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在申请书及计划书中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和合作经费额度。

第十二条 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通过科技处报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管理原则

(一)激励导向原则。间接费用分配坚持激励导向原则。旨在更好地激发学校和相关学院(系、中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活力,鼓励相关学院(系、中心)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调动一线科研人员积极性,实现学校、学院(系、中心)、项目(课题)组共同发展。

(二)分级管理原则。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间接费用分为学校间接费用、学院(系、中心)间接费用、项目(课题)组间接业务费及绩效支出四个部分。

(三)保障优先原则。间接费用优先保障学校科研成本补偿。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按照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进行拨付,原则上间接费用的外拨比例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外拨比例。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课题)计划书(合作协议)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比例,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学校分配政策对实际到位的间接费用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我校作为承担单位的项目中的间接费用,参照下表中比例进行分配:

科目

学校

间接费用

学院(系、中心)间接费用

项目(课题)组间接业务费

绩效支出

核定基数

间接费用总额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35%

10%

30%

25%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经费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各级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上表执行,与具体计划书、协议等有出入的,参照计划书、协议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使用范围:

(一)学校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为项目完成投入的人力、物力、公用资源以及其它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偿,由科技处核算后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二)学院(系、中心)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院(系、中心)对于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和管理工作,科研公用资源(水、电、煤和房屋等)费用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偿,由科技处统一核算后设立专门的账户,由各相关学院院长(分管院长)负责管理使用。

(三)项目(课题)组间接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组间接科研业务费,如缴纳科研公共资源(水、电、煤和房屋等)费用、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费、审计费、邮寄费、通讯网络费等在直接费用中不能列支,但项目运行必需的支出费用,纳入专门的项目间接费用账户,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使用。

(四)绩效支出: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绩效激励,分为项目中期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题考核两个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中心)结合其科研实绩审定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且学校有权收回原核定的绩效支出部分: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由基金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学校。

有合作单位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协议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学校报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按以下规定报学院、科技处审批,报财务处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我校作为承担单位的项目,学校将组织科技处、财务处审核项目资金决算,签署意见后报基金委。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学校将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技处将会同财务处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原渠道退回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需做好经费决算,其结余资金退回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后,学校科技处报基金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学校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学校应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将及时向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颁布的《上海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上大内[2013]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