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 )、《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18〕122 号)、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2019〕78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19〕73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充分激发学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规范、有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性质划分为纵向科研经费(简称“纵向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简称“横向经费”)两类。纵向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艺术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以及省(直辖市)、市(地级)政府等资助的研究项目取得的经费。横向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国外政府和企业等资助委托与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项目。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建账、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权限和职责,行使权利,各负其责。
1.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账手续,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若项目有配套资金预算的,须承担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和指导责任。二级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负责人落实配套资金,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3.科研管理部是全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技术合同(或协议)管理等事项,负责对项目立项、合同签订、质量管理、项目评审、项目结题、验收、成果与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环节的工作。
4.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财务管理、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收入确认、经费划拨、会计核算等工作,设立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具体开展相关工作,监督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预算书)或者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配合上级及学校科研、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
1.纵向科研经费。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主管部门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若项目有配套资金预算,须提供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依据。
2.横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可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编制预算,若无明确规定的,统一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及预算调整。
1.预算执行。纵向科研经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课题)批准的预算执行,且经费的使用进度应与科研项目的完成进度相匹配。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或协议编制并执行预算,若无明确规定的,统一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预算。
2.预算调整。纵向项目预算调整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需要依托单位审批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横向项目如按合同要求编制预算且需调整预算的,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协商解决。对统一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编制预算的,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预算。
第三章科研经费收入的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收入票据。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处出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增值税发票。
1.对于纵向经费来款,由科研管理部开具的“经费入账单”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入账。
2.对于联合申请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先拨至其他单位,再由其他单位转拨至学校的,学校财务处出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来款单位的入账凭据。
3.对于横向科研经费来款,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开具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科研系统“横向科研项目及入账管理”中通过“入账申请”功能办理“新建入账申请”,提交经科研管理部审核后,打印“上海大学科研横向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至财务处开票入账。
科研管理部认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只能开具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不缴纳增值税。
申请免税手续参照科研管理部相关规定办理。由科研管理部在横向科研系统中审批标注“免税”,并将免税合同信息提供给财务处,用于在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八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科研经费确认到账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持《上海大学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开具票据入账手续。
第九条预开发票。原则上学校不预开发票。对来款单位确需学校先提交发票再拨付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系统“横向科研项目及入账管理”中“新预开发票”功能办理提前开具发票手续。
1.预开发票的责任及流程。
(1)办理“预开发票”的经办人原则上为该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办理“预开发票”业务时,应在科研系统填写《预开发票申请》,经科研管理部审核后,持此表到财务处预开发票,并承诺最长在一个月内将所开具发票的款项划进学校账户。预计一个月不能到款的,需承诺到款期限并经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批后方可开具。若预开发票的款项无法按期划进学校账户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发票缴回财务处,相应的税收损失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3)延期未收回款项或发票的处理。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预开一笔业务,若在承诺的期限内款项未划进学校账户,或未缴回预开发票,且未及时向财务处说明情况的,财务处停止该负责人新预开发票业务,并保留追索责任人责任的权力。对存在较多的延期未收回款项或延期未缴回发票且无特殊理由的二级单位,财务处发放“催款通知单”,并停止该二级单位的“预开发票”业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相关人员承担。
2.开票金额。财务处根据项目合同书订立的到账经费出具发票,若合同条款规定项目经费分期拨付,原则上发票按分期到款金额开具。
3.对预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延期未收回款项或票据的处理,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划拨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转拨。
1.纵向科研经费因研究需要划转部分科研经费到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批复的含有相应条款的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中如有详细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预算,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如合同中无详细工作内容、权利、义务,需另行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划转经费的用途和相关约定,填妥《上海大学外拨经费审批表》、提供计划书中合作单位页(或注有合作成员页)以及双方签订的任务书并经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外拨。此项外拨的经费,无需对方单位开具票据。
2.横向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凭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办理拨付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3.校内单位之间科研经费转拨,需提供相应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填妥《上海大学设立子项目申请表》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所在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的负责人变更或转出。
1.因出国、调离或者辞职等发生工作变动的,其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经费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仍留在学校,在研项目必须落实后续研究的负责人,并经科研管理部审核后至财务处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否则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2.由于课题组及其负责人的原因致使项目研究不能继续进行,或者项目延期且延期报告未获批复或同意,科研管理部会同有关二级单位视情况中止项目经费使用或者追回已经使用的经费。
3.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须经相关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处核查经费项目余额,清理完相关项目借款后,办理转出手续。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十二条间接经费的支出管理。纵向项目间接经费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和校奖励基金;项目研究发生的办公费用、房屋费用和绩效支出等。纵向间接经费的具体使用按照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横向项目间接经费主要用于业务接待、资源占用等科研间接支出费用。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支付凭证及附件的要求。
1.原始凭证的要素。办理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票据或填写真实有效的凭证(以下统称“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原始凭证一般具备下列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金额及实物验收证明等。
2.原始凭证的签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票监制章或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有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本单位内部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发票或票据,必须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应税收入或支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3.原始凭证的填写要求。原始凭证上的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金额如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出单位重新开具;个人自制原始凭证金额如有错误,只能由大改小,反之则不能。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购物发票上应列明购物明细,如未列明购物明细(如仅填写“图书”等),超过一定限额或者发票的数量单位为“批”的业务须提供由销售方加盖公章的明细清单或购物小票或网上订单。
特别的,如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且发票上未体现物品明细的,必须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4.原始凭证的审核。财务处审核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发票、收据等,严禁报销虚假发票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
5.原始凭证的遗失、缺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原则上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同时提供原始凭证遗失情况说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办理暂借款销账和转账业务。
6.原始凭证的时效。报销票据应在有效时限内(当年度的发票报销有效期一般延长至次年第一季度底前)办理报销手续。结算方式为冲账或汇款且需跨年度完成的业务,票据可以在业务实际完成时报销。
第十四条付款方式。科研经费费用支出结算,一般采用转账方式和公务卡支付。横向经费不强制使用公务卡,但应当提供对公支付凭证。
1.现金支付。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除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类型以及单笔业务支出5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以外,科研经费支出结算一般不得使用现金。若确因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而使用现金支付的需提交情况说明,由经费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报销。对开展问卷调研、田野调研等数据采集特定研究活动中发放给受访对象的小额现金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说明和校外人员签收清单等附件,财务处凭相关票据或签收单予以报销。
2.转账支付。除现金支付外,其他收付业务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1)对公汇款。采用对公汇款付款方式的,经办人应提供准确无误的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
(2)支票付款。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的,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在支票有效期内(10天)办理转账手续;逾期未用的支票应及时退回财务处,由财务人员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如丢失支票,经办人应立即通知财务处,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于不退回逾期支票或限额支票逾期不报账者,财务处将催促其退还或报账,并有权拒绝签发新支票。
(3)其他付款方式。超过 500 (含)元的业务支付,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的方式支付;未经银行转账支付的,须提供付款凭证(POS单、银行卡或信用卡明细、信用卡账单、支付宝明细或账单、微信支付明细账单、其他电子支付凭证等)。
第十五条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大额资金的审批严格按照《上海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预付款和应收款。
预付款是指收款单位不能事前提供正式发票或虽然取得发票但其他手续尚未完成,须提前申请支付的款项。
应收款主要是指已预开票据,资金尚未到校的经费款项。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负责按时清理项目预付款。如果项目负责人有多笔未核销预付款或单笔预付款超过时限未核销,原则上该项目负责人不能办理新的预付款手续。办理预付款或应收款业务后应尽快取得正式发票或完成相关其他手续,及时办理核销。离职或离校的教职工,必须将所有申请的预付款或应收款予以核销或转移于他人后方可办理离职或离校手续。
预付款和应收款的报销严格按照《上海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加强项目内控管理。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建立并完善项目内控管理制度,做到项目内信息公开、责任到位。项目经费支出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的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经费支出的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金额要求。单笔业务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含),需签订合同(盖上海大学章或授权的合同专用章),连号发票视同一张发票。
第十九条设备费报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固定资产的审核登记。具体参照《上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2.采购。具体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一旦学校制定的招投标办法发生变动,相应的采购项目的财务报销办法也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材料费报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1.材料供应平台采购业务。凡在学校材料供应平台申购的材料类物资,供货商会统一寄送发票等相关资料给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采招办”),由采招办对接财务处统一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根据采招办提供的领用结算单进行材料费用账务结算,结算时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有足够的预算经费。
2.外购材料。材料原则上在材料供应平台申购,材料供应平台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采购,财务处凭票据予以报销。
3.低值两用物资。低值两用物资指单价介于400(含)元-1000(不含)元之间的设备资产,包括:打印机、扫描仪、显示器、电视机、冰箱、洗衣机、饮水机、微波炉、吸尘器、取暖(冷)电器10类物品,需持票据到实验设备处办理登记手续,加盖签章方可报销。
4.材料的保管和领用记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该做好材料的保管和领用记录工作,包括从材料供应平台申购的材料及自行采购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检验、测试、加工费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校内其他测试平台、校外测试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向校内单位支付测试费。使用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进行测试的,须通过学校平台内部转账按实结算测试费用。若确有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的“分析测试中心”内部转账预付少量测试费,并应当及时按实结算。
2.向校外单位转账支付测试费。支付给校外单位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费用的,凭票据、清单或合同协议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著出版费、复印费、印刷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复印、描晒图、制版等各项费用。具体业务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图书出版费。预付或报销出版费须附图书出版类合同原件并加盖上海大学合同章,合同中需注明具体金额,若无具体金额的需加签补充协议。
2.图书资料费。单张发票金额或连号发票金额超过500元(含)的,需提供明细清单;打印、复印费票据金额单张或连号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的,需提供加盖开票方公章的明细清单。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图书纳入学校图书馆或二级单位资料室管理。
3.通讯费。只在横向科研项目中可列支,包含网络费、专业通讯费、固定电话话费和移动电话话费等。
4.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根据账单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数据采集费报销。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数据购买费用,凭发票及订单或合同等附件报销;调查访谈等形式进行数据采集的,由负责人出具《数据采集支出说明》并提供调查问卷、提纲等报销。
第二十四条国内差旅费报销。国内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上海大学科研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汽油费、通行费、停车费报销。
因科研工作需要自驾车辆所发生在本市内的汽油费、通行费、停车费,可在横向经费中凭票据实报销。国内出差的,按《上海大学科研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会议费报销。会议费报销严格按照《上海大学科研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一、科研人员出国(境)费用。
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尽快办理外汇的(报)核销手续,办理(报)核销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国(境)证明文件
(1)任务批件:教职工一般需提供《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
(2)出国申请:提供《上海大学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申请表》(可至“流程与智能管理”系统—“已结束事宜”中打印)。
(3)护照或通行证的个人信息页的复印件、中国边检出境和入境记录页的复印件。
2.费用开支相关票据,包括:机票费、签证费、保险费、住宿费、国际会议注册费、城市间交通费及出国期间伙食、公杂补助。具体票据要求如下:
(1)机票费:提供机票发票、付款记录;出国前应购买好往返机票,机票款在乘坐等级标准内据实报销。
(2)签证费:提供外事服务中心、使领馆出具的签证费发票。
(3)保险费:提供境外保险发票、保单。
(4)住宿费:提供国外酒店、宾馆出具的外汇票据或携程平台提供的国内增值税发票、住宿订单;在住宿标准内按实报销。
(5)国际会议注册费:提供会议付款通知、发票、信用卡对账单等付款凭证。
(6)城市间交通费:出国申请中应包含城市间交通费;只包括城际间机票、火车票等以及往返机场的公共交通车费,按票据实报销。
(7)出国期间伙食、公杂补助:按出国天数包干计算。具体适用标准如下:出国天数在19 天(含)之内的,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计算补助;出国天数在 20 天(含)之上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 6 号)计算补助。
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访问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邀请访问文件:
(1)《校外专家来访承诺书》:应注明来访人员信息、来访时间、事由、经费承担的费用范围,邀请人签字。
(2)护照信息页复印件、入境中国边检记录页(带护照号)复印件(入境航班登机牌可替代入境章)。
2.来华访问费用开支相关票据,填写《外国专家来华费用明细表》报销承诺书中注明承担的费用。可包括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劳务费等。具体票据要求如下:
(1)机票费:机票发票;付款记录;携程代订机票增值税发票还需提供机票订单;
(2)住宿费:住宿发票;付款记录;发票应注明天数、单价等明细;在上海市住宿标准内据实报销。
(3)伙食费:餐费发票;付款记录;在不超过300元/天标准内据实报销。
(4)劳务费:提供工作协议、专家津贴核算明细、讲座通知、海报等(按需提供);薪资申报系统中录入护照、银行卡信息生成《上海大学校外酬金》;无法办理国内银行卡的境外人员劳务费可以通过现金代领一次性申领发放,现金代领时还需提供签收单和《上海大学现金代领申请表》,税后金额进入代领经办人的银行卡中。
第二十八条劳务费(含学生助研津贴)的报销。劳务费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长期聘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1.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据实编制。
2.劳务费发放人员的范围。严格审核劳务费发放人员资格,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下达单位在任务书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劳务费的发放方式。在薪资申报系统中添加人员信息、上传发放明细、打印《上海大学酬金表》,在网上报销系统填写报销支款单。校外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九条专家咨询费的报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1.专家会议咨询、通信咨询的报销。提供由专家签字的《专家咨询意见表》(如无法提供专家签字的意见表,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咨询情况说明并签字)。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如下表所示:
纵向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元/人/天) |
院士、 知名专家 |
会议咨询 |
半天 |
第 1、2 天 |
第3天以后 |
1350-2160 |
2250-3600 |
1125-1800 |
通信咨询 |
450-1800(人/次) |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会议咨询 |
半天 |
第 1、2 天 |
第3天以后 |
900-1440 |
1500-2400 |
750-1200 |
通信咨询 |
300-1200(人/次) |
其他人员 |
会议咨询 |
半天 |
第 1、2 天 |
第3天以后 |
540-900 |
900-1500 |
450-750 |
通信咨询 |
180-750(人/次) |
横向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
咨询专家 |
标准(元/人/天) |
院士、知名专家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第 1、2 天 |
第 3 天以后 |
≤4000 |
≤2000 |
其他人员 |
第 1、2 天 |
第 3 天以后 |
≤2000 |
≤1000 |
2.专家讲座费。讲座费仅指发放给校外专家的一次性讲座报告费用,报销时提供讲座通知或者海报。讲座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3)院士、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讲座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讲座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三十条房屋修缮及装修工程款的报销。修缮项目执行预申报制度,需先在学校“流程与智能管理”系统中填写《上海大学修缮、改扩建工程项目预先申报表》;采购金额大于1000元(含)小于2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各单位凭申购单、发票、合同(根据需要),经后勤保障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预算金额大于2万元(含)、小于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除提供申购单、发票、合同外,还需提交《上海大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评审纪要》、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报价单或中标书、验收报告、审价报告,经后勤保障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餐费(食品费)的报销。餐费(食品费)是指用于合理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业务接待支出的各类费用。
1.纵向项目。纵向项目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未明确接待费的一律不得开支餐费。会议中的餐费在会议费中列支。
2.横向项目。横向项目可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开支餐费。
(1)横向项目中单笔消费1000元以下的餐费,凭票实报。
(2)单笔消费1000元(含)以上的餐费需填写《上海大学业务接待清单》,用餐标准最高不超过 150 元/人,严禁与科研无关的人员参加。餐费支出必须符合财务规定,同一天同一单位开具多张发票,视同一张发票处理。
3.会议及外宾接待的用餐需单独开立发票,分别与会议费、外宾接待费一起报销。
4.食品。横向项目可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开支食品费,不论金额大小,每次食品支出报销需填写《上海大学业务接待清单》,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 科研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科研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规定:
1.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除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进行管理。
2.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接收单位或按合同规定确认。
3.代购、定制仪器设备(含软件)形成的固定资产。使用科研经费代项目委托单位购置、定制仪器设备(含软件)等所有权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不办理上海大学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设备的移交和验收等具体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4.授权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自制所有权属于学校但需授权予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校内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设备保管人)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备案登记后,可将设备提供给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人员使用。外单位人员在使用相关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八章 科研项目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未核销的暂付款原则上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核销或退回。
纵向科研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并根据经费使用情况据实编制经费决算报告。
横向项目的结题手续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对委托方要求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的,应按照项目实际使用情况据实编制。
对有合作单位或子课题的项目,应提供合作单位财务盖章后的经费使用明细和决算表,并汇总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1.纵向科研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学校纵向科研相关管理制度实施。
2.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相关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在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后,按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设立“预研基金”并编制相应预算,继续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研究。
第九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执行过程中的审计、监督等,并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定期不定期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应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经费使用,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非正常业务报销或故意分拆报销,相关部门可以进行预警或约谈当事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中依据的政府机关发布的文件、学校制定的制度如有更新,更新内容自其生效之日自动执行。
第三十八条科研经费中凡课题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方式和报销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委托方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